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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函檢送「疫起走過: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大流行工作紀實」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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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函函因應醫療(事)機構自本年5月19日起調整為建議佩戴口罩場所,修訂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有關民眾與醫療照護工員佩載口罩建議及因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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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全民免疫保護力,請配合衛生福利部政策加強宣導提醒民眾儘速接種新冠XXB疫苗,若有相關疑義,請洽該部疾病管制署王小姐(02-3959825#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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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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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函調整「COVID-19檢驗陽性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返回工作建議」及「醫療機構篩檢建議」等防疫措施,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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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於112年6月30日屆滿後當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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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於112年6月30日屆滿後當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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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業經本部於112年6月30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100637號公告廢止,並於112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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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業經本部於112年6月30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100575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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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增訂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一條之二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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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有關提高警覺美國墨西哥近期發生疑似真菌性腦膜炎群聚感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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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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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轉衛生福利部函-檢送預防熱傷害衛教宣導素材,請廣為宣導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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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特定地區旅遊及接觸史查詢作業」等TOCC提示功能同步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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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因應 COVID-19 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112.3.8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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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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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要點」,業經該部於112年4月27日以衛授疾字第第1120100477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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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正「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機構獎勵金申請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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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修正及確診者處置措施調整,自本(112)年3月20日(含)起之輕症covid-19篩檢陽性民眾停止適用「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請院所相關人員及所屬會員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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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有關推廣運用本土猴痘Mpox專區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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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慢性病人無法返台親自就醫代為陳述病情或代為領藥作業流程」及「疫情期間延長遠洋漁船及國際航線船舶出海船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每次調劑之總用藥量至多為一百八十日」等2項措施,修訂實施期間至112年12月31日(含)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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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並自本(112)年3月20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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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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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衛生福利部函111年度「醫事人員及COVID-19染疫死亡者家屬心理健康支持方案」延長至112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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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主健康管理指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修訂版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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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COVID-19採檢政策調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之「社區醫院及診所公費COVID-19抗原快篩指引」,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另修訂「社區醫院或診所自費COVID-19抗原快篩指引」,請會員依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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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重複感染(reinfection)之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請醫療院所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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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修正「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機構獎勵金申請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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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障醫事人員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權益,請院所應協助所屬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被保險人辦理保險給付申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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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修訂之「COVID-19確診個案分流收治與居家照護之醫療協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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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定,請醫療院所如遇就醫民眾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定義,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條規定,於24小時內通報如說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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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低通報行政負荷及加速民眾採取自主應變措施,請醫療院所配合統一採「健保IC卡上傳機制」完成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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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公費COVID-19治療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修訂版,請醫療機構及公會所屬會員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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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內COVID-19疫情趨緩,疫情指揮中心調整「醫院因應COVID-19醫療應變措施」之陪(探)病管理措施,請相關人員配合落實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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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整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於取家檢疫期滿後自主防疫期間返回工作之管理原則及篩檢措施,詳如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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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COVID-19廣泛社區流行,為兼顧防疫量能與有效風險控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整醫院門禁管制措施,醫院得免執行出入口健保卡查詢TOCC及住院病房陪(探)病者實聯制登記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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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COVID-19社區流行疫情,調整居家隔離及檢疫者就醫感染管制措施,並取消自主健康管理就醫限制,請醫療單位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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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請醫療院所依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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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整醫療照護工作人員經匡列為密切接觸者之管理原則及篩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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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請醫療院所依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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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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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修正「因應COVID-19疫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視訊診療作業須知」及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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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指揮中心因應COVID-19社區流行疫情,該中心調整「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陪病及探病管理原則」,並取消自主健康管理者陪(探)病限制,請所會員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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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COVID-19本土疫情持續擴大,為維持公衛防疫量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請院所依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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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COVID-19廣泛社區流行,為確保醫療應變量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之「醫院因應院內發生COVID-19群聚事件之營運管制措施建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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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內疫情進入廣泛社區流行,為保全醫療機構(含社區篩檢站)醫療照護工作人員之安全,請醫療機構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裝備,避免例行要求穿著連身式防護衣,以兼顧防疫安全及身心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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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帛琉來台就醫病患(含陪同人員)暨自帛琉返台醫療照護工作人員防疫管理措施,請醫療機構依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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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修訂「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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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近期國內COVID-19本土疫情持續上升,為強化防疫量能及韌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整居家隔離匡列原則及居家隔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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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請醫療院所依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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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內疫情進入廣泛社區流行,審慎衡酌轄內醫療照護量能,依循COVID-19確定病例分級醫療原則,確保醫院症收治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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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有關「醫療機構因應猴痘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已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制署全球資訊網,請會員醫師自行下載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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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有關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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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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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擴大堆廣安裝臺灣社交距離APP,請協助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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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衛生局函: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居家照護非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2條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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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衛生局函:為利掌握及加速COVID-19個案管理,請醫療院所自即日起,配合加強透過健保IC 卡機制上傳民眾手機號碼,以提升COVID-19通報單手機資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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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利用醫療資源,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重申輕重症分流收治原則及無症狀、輕症確診者出院條件,請醫療機構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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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確診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返回工作建議,請醫事機構及照護機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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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指揮中心修正COVID-19確定病例輕重症分流收治原則,無症狀或輕症之血液透析確診者,得依地方衛生局規劃,安排居家照護,並於指定之透析診所或醫院接受透析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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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衛生局函:為應社區流鸻疫情,為保全醫療量能,醫療機構接觸者匡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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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函:有關全國醫療機構,經各縣市衛生局指定後,得免提報通訊診療治療實施計畫,以通訊方式診察治療門診病人之間,自即日起延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全國三級警戒降級或解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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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肺炎通報作業新流程,自110年5月26日起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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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醫療院所加強COVID-19通報採檢,發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病例之轉檢通報及協助轉診個案採檢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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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執行COVID-19採檢人員資格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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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有關對於配合檢疫與防疫採行措施之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之就醫方式,得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辦理一案,其適用對象擴大及國際及小三通港埠船舶之過境船員緊急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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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有關修正發布「醫事人員發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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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為加強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疫情期間對於外包人力之管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於109.9.18函頒傳送人員、被服人員及商店街工作人員等管理原則及感染管制教育訓練等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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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有關修正發布「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第六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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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衛生福利部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國際緊急醫療專機轉送國人返國就醫申請作業原則」,請依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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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有關「督導轄區療院所及所屬會員加強推動院內醫事及非醫事人員落實接種流感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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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函:受理申請110年「節能績效保證計畫」之期間及優先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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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康保險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試辦第七年(108年)藥費核付金額超出目標值之額度109年藥品支付價格年度例行調整結果,於109年8月25日以健保審字第1090036072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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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因應COVID-19社區感染風險增加,請機構落實詢問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及是否群聚,並對有接觸來自國外人士,或本身為具較高職業暴露風險者提高警覺,加強通報採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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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因應COVID-19社區感染風險增加,請機構接獲轉診採撿個案時,加強COVID-19疑似個案之通報與採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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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有關落實延後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非急迫性醫療需求或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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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落實COVID-19建議採檢對象轉診機制及強化通報採檢作業,所倘轉診個案經評估不需採檢者,請務必於電子轉診平台回復個案診斷及不須採檢原因等處理情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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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訂定基層醫療院所資安防護參考指引,供會員醫師參考提升並強化資安防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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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牙科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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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知修訂之「COVID-19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及個案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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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二條、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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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有關訂定「因應COVID-19醫療機構、集中檢疫場所、居家隔離/檢疫及一般民眾生活之廢棄物分類及清理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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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有關修正「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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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落實分流分艙及適當病人安置,COVID-19病人採檢及住院收治醫院以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及重度收治醫院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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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有關「醫院因應院內發生COVID-19群聚事件之營運管制措施建議」敬請 會員醫師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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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醫療機構持續營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請院所落實執行感染管制措施,避免於無適當防護下因照顧確診對象成為接觸者,致居家隔離無法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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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強化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感染風險監測,請診所機構前開人員若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等,且經醫師評估需轉診採檢者,應於24小時內儘速至建議轉診院所接受診療或採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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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正「COVID-19社區採檢網絡轉診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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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民眾就醫時,若有嗅、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之腹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及醫師高度懷疑社區型肺炎,請加強詢問與利用健保醫療資訊雲端系統查詢有無旅遊史、職業史、接觸史及群聚史等,並加強採檢或轉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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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停診之醫療(事)機構申請補償(貼)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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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個案處理流程」及「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及個案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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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於109年12月31日前申請執業登記於醫院時, 如因疫情影響無法完成並檢具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請該縣市衛生局暫予同意並發給執業執照, 並於1個月內由聘任醫院提出完成感染管制相關訓練課程8小時以上證明文件,違者廢止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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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探病管理作業原則」已公布於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請會員醫師加強宣導並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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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有關訂定「COVID-19病人住院分艙及雙向轉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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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因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接受居家隔離或檢疫之保險對象居家醫療作業須知」一份,自109年3月31日公告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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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炎有關執行兒童牙齒塗氟保健社區巡迴服務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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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發布之修正「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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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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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COVID-19監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再次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例定義,請院所加強疑似個案之通報及採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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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強化COVID-19社區採檢院所與基層診所醫療合作服務,完善社區採檢網絡電子轉診機制,訂定COVID-19社區採檢網絡轉診注意事項,請院所依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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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有關中央健康保險署建置之「電子轉診平台」 配合COVID-19新增欄位註記個案為「採檢對象」,以「利特定地區旅遊及接觸史查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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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檢送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COVID-19擴大採檢及個案處理流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及「醫療照護工作人員COVID-19擴大採檢者返回工作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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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COVID-19疫情,請院所於急診檢傷及一般門診時,加強詢問清明連假期間,是否造訪國內人潮眾多之景點及場所等遊史資料,並落實通報採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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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有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請機構辦理強化醫療機構感染管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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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降低COVID-19高度風險對象之社區傳播風險,請市府確實掌握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者就醫需求並安排就醫,以督導所轄第一線健康關懷人員、醫療院所加強衛教及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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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有關訂定「疑似或確診COVID-19病人手術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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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修正總額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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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衛生福利部有關中央健康保險署已開放非健保特約醫事機構可申請使用特定地區旅遊及接觸史查詢作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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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為避免缺藥情形及降低民眾感染風險,減少民眾進出醫院,擬定「因防疫所需醫療院所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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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文,有關各單位因應COVID-19,運用健保署提供之特定地區旅遊及接觸史查詢作業功能,應符合防疫目的內使用,不得為目的外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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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釋有關醫療人員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申請假別及工資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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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為使診所門診病患得採全線上預約,減少不必要之暴露風險,衛福部業協調國內診所資訊系統廠商,並取得5家廠商同意,自即日起於防疫期間免費提供診所試用線上預約網路掛號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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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衛生福利部有關加強宣導牙醫門診感染管制落實個人防護裝備,以保障病人就醫安全及人員工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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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個案處理流程」,請依流程進行通報及採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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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衛教宣導單張資料,供會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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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有關強化因應COVID-19防疫措施,請會員醫師落實環境清潔消毒作業,加強手部衛生,並確實督導與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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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醫師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於109年12月31日前屆滿須更新者,如因於期限內無法取得足夠繼續教育積分,請該縣市衛生局依醫師法第8條第2項規定,統一逕予展延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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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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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除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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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數位學習課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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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基層診所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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