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113年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

說明:

一.檢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1月5日健保醫字第1120126463號公告方案,詳如附件。

二.113年方案修訂內容重點摘要如下:

(一)配合口腔防治業務移轉至衛生福利部口腔健康司,調整口腔癌篩檢資料提供單位。

(二)修訂核發資格:

1.新增:醫院層級院所當年度須執行「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定疾病病人牙科就醫安全計畫」。

2.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修正違規院所認定一節之文字。

(三)修訂專業獎勵指標:

1.指標(一)65 歲(含)以上老人恆牙牙冠2 年內自家再補率,核算基礎調降為15%。

2.指標(二)4 歲以上自家乳牙545 天再補率,核算基礎調降為15%。

3.指標(四)全口牙結石清除,核算基礎調升為20%;新增第3項次指標醫令代碼。

(四)修訂政策獎勵指標:

1.指標(一)牙周病顧本計畫,新增醫令代碼91091C。

2.指標(七),原高風險疾病患者照護指標內容移至專業獎勵指標(四)。指標項目修訂為氟化物治療,操作型定義:該院所當年度齲齒經驗之高風險患者氟化物治療(P7302C)申報件數30 件(含)以上。

三.本方案公告內容電子檔刊登於本會網站,可透過下列方式取得並下載使用,路徑:網址(www.cda.org.tw)首頁/本會消息/新聞資訊/最新消息;搜尋關鍵字「品質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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