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因應COVID-19慢性病人無法返臺親自就醫代為陳述病情或代為領藥作業流程及疫情期間延長遠洋漁船及國際航線船舶出海船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相關事宜。

主 旨 : 函轉衛生福利部因應有關「因應COVID-19 (新冠肺災)慢性病人無法返臺親自就醫代為陳述病情或代為領藥作業流程」及

「疫情期間延長遠洋漁船及國際航線船舶出海船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每次調劑之總用藥量至多為一百八十日」等2項措

施 , 實施期間至112年12月31日(含)止之實施迄日認定方式,如說明段,請轉知所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請查 照。

說 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 12日衛授保字第1120665271號函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3 月31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096號函辦理。

二丶 旨揭措施之實施迄日至112年12月31日(含)止,基於 保障保險對象用藥權益,係以該慢性病處方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開立日」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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