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衛生福利部函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並自民國112年7月1日生效實施。

 

旨揭公告內容、說明、問答集、宣導素材已掛載於本署官網部分負擔專區(路徑:本署官網首頁/重要政策/部分負擔專區/部分負擔調整方案(112年7月1日起實施)。
另「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已掛載於本署官網(路徑:本署官網首頁/健保服務/健保醫療費用/醫療費用申報與給付/醫療費用支付/醫療費用申報規定/醫療費用XML申報格式/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112.6.5版),請自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