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衛生局函:醫事機構辦理變更負責人,為避免新負責人不諳健保持約規定,逾時申請致特約生效日不得追溯,且轉換期間持續提供醫事服務,進而影響病患權益,請單位如擬申請健保特約於申請變更負責人時,同時通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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