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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重申醫師於處方加註「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時,應敍明理由,醫療機構不得於慢性連處方箋套印「處方箋上全部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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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重申醫師於處方加註「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時,應敍明理由,醫療機構不得於慢性連處方箋套印「處方箋上全部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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