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執照換照辦法1031024

【依據法規】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檢附文件】

  1. 原執業執照正本(執照遺失者請附切結書)
  2. 申請書(請先自行填妥)
  3. 最近三個月內正面脫帽半身一吋照片2張
  4. 牙醫師證書影印本1份(正反兩面請印成同一張)
  5. 有效期間內之專科醫師證書影印本1份(無專科醫師證書者免附)
  6. 完成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8條第1項各款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須至公會核章)
  7. 執業執照規費300元(現金)

【表單下載】

      1.申請書  2.委託書  3.切結書

【注意事項】

執業執照應於到期日期屆滿前3個月內辦理更新,俟原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醫師即不得執行業務;違反上開規定,依醫師法第27條,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