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函轉有關於99年9月24日前曾任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含中醫師及牙醫師)者,得不受該部(前身行政院衛生署)99年9月24日衛署醫字第0990263030號公告關於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場所規定之限制。
修正後之「醫療院所廢棄物、廢水自主管理紀錄表」(第7版)
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公告修正「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資格審查申請書」,敬請轉知會員。
社團法人灣醫病和諧推廣協會舉辦第八屆「醫病『心』聲,『新』」有獎徵文活動。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新竹市衛生局辦理「112年度北區醫療網-基層診所兒童友善就醫環境奬勵方案」,自即日起受理申請。
行政院於112年4月25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2年4月25日生效
111年第3季牙醫門診總額點值
公告修正「112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
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第十五條,於112年3月23日以衛部保字第112126010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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