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牙醫師公會網站:http://www.hcda.url.tw/~~    970324


健保資訊

全聯會轉健保審字第0970012078號函「新核定之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明細表」,請於http://www.cda.org.tw下載。


全聯會轉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總額其他預算項目-健保IC卡登錄及上傳資料品質實施方案」。

 支付條件及標準:

  1. 主要項目: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於健保IC卡登錄、查詢保險對象就醫紀錄,且上傳作業應於登錄後24小時內辦理完成者,各分局並得視需要進行實地查證。

  2. 符合主要項目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各費用年月份之醫療服務案件於次月20日前申報之醫療服務點數清單、醫療服務醫令清單資料與健保IC卡規定登錄上傳資料勾稽,並依下列原則支付:

錯誤率

醫療服務點數清單每件支付金額

醫事服務機構-醫院及診所

醫事服務機構-其他醫事服務機構(除醫院及診所)

97

98

99

97

98

99

<=3%

1

1

1

1.3

1

1

3%<X<=10%

0.95

0.95

不予支付

1.25

0.95

不予支付

10%<X<=20%

0.8

0.8

不予支付

1.1

0.8

不予支付

20%<X<4=0%

0.6

不予支付

不予支付

0.9

不予支付

不予支付

40%<X<6=0%

不予支付

不予支付

不予支付

不予支付

不予支付

不予支付

>60%

不予支付

不予支付

不予支付

不予支付

不予支付

不予支付


全聯會轉行政院衛生署函:

1.已向衛生署承辦人員聯繫,第二代醫師憑證IC(測試卡)之申請非強制性。

2.如申請第二代醫事憑證IC(測試卡)將可視為正式卡片使用、使用年限為五年。

3.醫師原持有之醫事憑證IC卡可繼續使用至原卡年限。

4.如需申請測試卡請於97330日前填妥申請書及問卷調查表。

5.相關醫事憑證IC卡之說明及表格,請逕至(http://hca.doh.gov.tw/)查詢,或電洽:0800-364422



其他資訊

全聯會函:大陸牙醫師考試從2007年開始接受台灣醫師同等學歷報名,但須經過認證方能接受報名,有意參加考試者,請電何擇榮醫師02-22773372或胡幸蕙小姐0932-209547洽詢。


學術資訊

本會訂於4/27假衛生署新竹醫院舉辦學術演講,請會員醫師踴躍參加。詳附件。


本會訂於5/4早上8:3012:30假衛生署新竹醫院舉辦『97年度口腔黏膜健康檢查品質提升計畫-各縣市訓練營』,課程內容等全聯會確認後會再發文通知。課程內容請詳附件。


全聯會9753~4日假台北市圓山大飯店B1大宴會廳,主題:科技與人文之學術饗宴。學分18積分(醫學課程10分,醫療品質8學分)報名專線:02-25111133分機212王小姐。不接受單日及現場報名(請本人攜帶健保IC卡辦理報到。


由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製作之醫師網路繼續教育課程,「腸痛毒感染併發重症臨床處理注意事項」歸醫療品質課程,研習積分為1學分。課程網址:(http://e-learning.cdc.gov.tw/index.jsp-數位教室-課程介紹)如有疑慮請洽TEL0809055007


有關執業執照換照6年需180學分(醫學162學分、非醫學(品質或倫理或道德)18學分,超過18學分以18計;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會員繼續教育學分如無法查詢者,可委託公會代為查詢。92423日起至98422日止需修滿180學分,請會員們踴躍參加公會舉辦之學術,以免學分不夠。查詢網址: http://chs-www.doh.gov.tw/csnpt/index.html

帳號: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密碼:出生月日+身分證號後四碼(01016789)

 學分統計隨時會更新,衛生署建議會員隨時上網查詢,以利掌握正確學分,公會代查之數據僅供參考。

96.08.17行政院衛生署令:修正「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八條:

醫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醫學課程、()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醫療品質。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績分數,合計至少應達18點,超過18點者以18點計,且其中應包含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


中央健保局文:有關「牙科病患樹脂充填後,多久期間牙醫師不得再為同一病患就同一牙位為任何自費療程」。依據健保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規定(89001c89005c89008c89012c),同顆牙申報樹脂、銀粉、玻璃離子體等填充費用後,乳牙一年、恆牙一年半內,不論任何原因,所做任何形式(窩洞及材質)之填補,皆不得再申報充填費用。病患如因填補處脫落或疼痛,該院所就同部位重新接受任何形式之充填時,院所不得重新申報費用,亦不得要求病患自付費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