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1211
健保公告
此項公告於95年12月1日開始實施
附表3.3.3 牙醫相對合理門診點數給付原則(增列)
一、 實施範圍定義:
(一)醫療費用
1. 申報之總醫療費用點數(含部分負擔)。
2. 下列項目費用,不列入計算:
(1)
案件分類為14、16等專款專用之試辦計畫項目。
(2)
加成之點數。
(3)
兒童牙齒預防保健案件(案件分類為A3)。
(4)
支付標準適用地區以上醫院之表別(A、B表)項目。
(5)
初診診察費差額(370點)
(6)
感染控制診察費差額(30點)
(7)
職災代辦案件(案件分類為B6)
(二)下列牙醫師不適用本原則之折付方式:
1.
專科醫師。
2.
該鄉鎮市區每位牙醫師平均服務人口在4500人以上之專任牙醫師。
3.
該鄉鎮市區只有一位之專任牙醫師。
4.
除1、2、3點所列以外之山地離島地區牙醫師如有特殊情況,得向總額受託單位提出申請,並經牙醫總額支付委員同意者。
註:以上第1項專科醫師,係中華民國牙醫公會全國聯合會按季提供之轉診加成專科醫師名單之醫師;第2項鄉鎮市區人口數以內政部統計為準,牙醫師以同期本局醫院及基層院所牙醫師數統計為準,半年公告一次名單;第3項併第2項半年公告一次。
5.
折付方式:以醫師為單位計算各院所各醫師合計折付點數上限,並與院所審查核付點數比較,計算實際核付點數
6.
先計算每位醫師每月申報醫療費用(=申報總醫療點數(含部分負擔)-排除項目費用點數),點數在50(含)萬點以下時維持原費用點數,超過50萬點時,則按下列分級予以折付:在50-60(含)萬點部分乘以0.78,在60-70(含)萬點部分乘以0.39,在70萬點以上部分乘以0.10之方式,計算當月該醫師折付上限總點數。
7.
註1:各醫師每月申報費用之計算,係於每月底針對已受理並完成轉檔之資料,啟動全國醫師別總費用歸戶,將各院所申報上月費用及當月補報上月以前之費用中該醫師申報之點數加計。
8.
註2:全國醫師別總費用歸戶後,申報醫師ID檢核錯誤及醫師以A報B者均不予支付,且不得申復。
9.
前開醫師折付上限總點數,按該醫師在多處院所申報醫療費用比例,計算該醫師在某院所之折付上限點數。
10.
計算各院所各醫師合計折付點數上限(=所有醫師折付上限點數合計+排除項目費用點數)。嗣後,該院所審查核付點數如大於折付點數上限,按折付點數上限核給費用;如小於折付點數上限,則按核付點數核給費用。
11.
(三)核付院所費用後,若有申復,致使審查補付點數加原核定點數大於折付點數上限時,以折付點數上限為給付限額。
以下診所因醫師人口比較低,排除上述之折付原則
牙醫相對合理門診點數給付原則一之(二)不適用本原則折付方式之第2及第3項條件之醫師名單 (有效期限95.12.01~96.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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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地區號碼 |
地區名稱 |
醫師姓名 |
所屬院所簡稱 |
不適用條件 |
1 |
1205 |
新竹市香山區 |
吳永尚 |
深潭牙醫診 |
2 |
2 |
1205 |
新竹市香山區 |
吳永志 |
永志牙醫診 |
2 |
3 |
1205 |
新竹市香山區 |
陳培中 |
陳培中牙醫 |
2 |
4 |
1205 |
新竹市香山區 |
葉育敏 |
朝春牙醫診 |
2 |
5 |
1205 |
新竹市香山區 |
林敬修 |
朝春牙醫診 |
2 |